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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探讨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关键领域与适用条件分析 行政调控手段

一、行政争议的调解范围

行政调解适用于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争议,主要包括:

1. 行政裁量权纠纷

  • 行政机关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(如行政处罚幅度、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适用),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调解。
  • 示例:对罚款金额裁量不服(如罚款法定范围为1万–10万元,行政机关处罚8万元)。

    2.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争议

  • 涉及行政机关违法或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(如强拆赔偿)或合法征收征用的补偿纠纷。
  • 3. 其他可调解的行政争议

  • 包括行政协议履行争议(如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违约)、工伤认定纠纷、信息公开侵权等。
  • 依据:新《行政复议法》第5条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各类行政争议进行调解,突破原仅限于裁量权和赔偿补偿案件的范围。

    二、民事纠纷的调解范围

    行政机关可依法调解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,需满足下面内容条件:

    1. 法定授权:须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明确授权;

    2. 与行政管理相关:纠纷涉及行政机关责任范畴。

    常见类型包括:

    | 纠纷类型 | 具体内容 |

    | 消费者权益保护 | 商品服务质量、欺诈赔偿等争议 |

    |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| 责任划分、医疗费用分担等 |

    | 环境污染 | 噪音、废水排放等侵权赔偿 |

    | 社会保障 | 保险待遇、抚恤金发放纠纷 |

    | 聪明产权 | 著作权、商标侵权争议 |

    | 医疗纠纷 |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|

    | 治安管理 | 轻微人身伤害赔偿等 |

    | 土地房屋权属 | 宅基地、承包经营纠纷 |

    三、独特情形下的适用

    1.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

   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,复议机关可对任何行政争议进行调解,达成协议后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。

    2. 诉讼前调解引导

    法院对符合下面内容条件的案件可引导至行政调解:

  • 涉及政策调整或历史遗留难题;
  • 专业性强的争议(如医疗、环境);
  • 可能激化矛盾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。
  • 四、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

    下面内容争议排除在行政调解范围外:

    1. 已进入其他法定程序

  • 已由仲裁机构、法院、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已作出终局处理的纠纷。
  • 2. 超过时效或重复申请

  • 超过法定诉讼时效,或就同一事实重复申请调解。
  • 3. 民族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

  • 国防、外交等民族行为,以及行政法规、规章等规范性文件。
  • 4. 内部行政行为

  • 行政机关对职业人员的奖惩、任免决定。
  • 5. 民事调解行为

  •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已作出的调解结局。
  • 行政调解以“合法自愿”为规则,其核心价格在于高效化解两类纠纷:

  • 行政争议:聚焦裁量行为、赔偿补偿及协议履行;
  • 民事纠纷:限于与行政管理职能直接相关的法定类型。
  • 排除范围则强调程序的终局性、独特行政行为性质及时效限制。操作中,各地正通过建立调解告知制度、统一申请模板等提升可操作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