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行政争议的调解范围
行政调解适用于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争议,主要包括:
1. 行政裁量权纠纷
示例:对罚款金额裁量不服(如罚款法定范围为1万–10万元,行政机关处罚8万元)。
2.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争议
3. 其他可调解的行政争议
依据:新《行政复议法》第5条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各类行政争议进行调解,突破原仅限于裁量权和赔偿补偿案件的范围。
二、民事纠纷的调解范围
行政机关可依法调解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,需满足下面内容条件:
1. 法定授权:须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明确授权;
2. 与行政管理相关:纠纷涉及行政机关责任范畴。
常见类型包括:
| 纠纷类型 | 具体内容 |
| 消费者权益保护 | 商品服务质量、欺诈赔偿等争议 |
|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| 责任划分、医疗费用分担等 |
| 环境污染 | 噪音、废水排放等侵权赔偿 |
| 社会保障 | 保险待遇、抚恤金发放纠纷 |
| 聪明产权 | 著作权、商标侵权争议 |
| 医疗纠纷 |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|
| 治安管理 | 轻微人身伤害赔偿等 |
| 土地房屋权属 | 宅基地、承包经营纠纷 |
三、独特情形下的适用
1.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
在行政复议程序中,复议机关可对任何行政争议进行调解,达成协议后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。
2. 诉讼前调解引导
法院对符合下面内容条件的案件可引导至行政调解:
四、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
下面内容争议排除在行政调解范围外:
1. 已进入其他法定程序
2. 超过时效或重复申请
3. 民族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
4. 内部行政行为
5. 民事调解行为
行政调解以“合法自愿”为规则,其核心价格在于高效化解两类纠纷:
排除范围则强调程序的终局性、独特行政行为性质及时效限制。操作中,各地正通过建立调解告知制度、统一申请模板等提升可操作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