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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范畴全面解析与实例探讨 著作权法不保
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下面内容内容明确不受著作权法保护,可归纳为下面内容三类:

一、法律明确排除的范畴

著作权法》第五条规定下面内容三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:

. 官方文件与译文

  • 法律、法规、民族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等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。
  • 缘故:需保障公众自在获取,确保法律执行与社会公共利益。
  • . 单纯事实消息

  • 指客观事实的简单报道(如时刻、地点、事件结局),不含独创性表达。
  • 注意:若报道包含评论、分析或独特表达方式(如深度调查、摄影构图),则可能构成受保护的“新闻作品”。
  • . 通用工具与公式

  • 历法、通用数表、通用表格(如元素周期表)、数学公式等。
  • 缘故:属于公共领域的基础工具,表达方式唯一或有限。
  • 二、其他不受保护的情形

    上述法定排除对象外,还包括:

    . 依法禁止传播的作品

  • 煽动暴力、破坏公序良俗、宣扬迷信等违法内容(如出版物)。
  • .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

  • 天然人作品:作者逝世后50年(截止第50年12月31日);法人作品:首次发表后50年。
  • . 不符合保护条件的外国人作品

  •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作者作品,且未在中国或成员国首次出版。
  • 三、常见误解澄清

    . “时事新闻”≠“新闻作品”

  • 仅包含事实要素的简单报道(如“某地发生地震”)不受保护,但加入采访、摄影、评论的深度报道可受保护。
  • .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

  • 若AI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构成“实质性相似”,可能侵犯复制权;但AI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尚无定论。
  • 拓展资料不受保护的完整清单

    类型 | 具体示例 | 法律依据 |

    官方文件及译文 | 法律条文、决议、司法判决书 | 《著作权法》第五条(一) |

    单纯事实消息 | 仅包含时刻、地点、事件的新闻报道 | 《著作权法》第五条(二) |

    通用工具与公式 | 日历、乘法表、化学元素周期表、物理公式 | 《著作权法》第五条(三) |

    违禁作品 | 煽动叛乱、、暴力等内容 | 司法操作 |

    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| 鲁迅原著(1881-1936年,已超50年保护期) | 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三条 |

    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作品 | 未与中国缔约国公民创作且未在缔约国内出版的作品 | 《著作权法》第二条 |

    提示:判断是否受保护的核心在于独创性表达。例如,同一地震事件中,简单通报不受保护,但记录灾民故事的摄影集或纪录片可受保护。